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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直播实录)

发表时间: 2019-02-18 12:04:23    点击: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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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

新闻发言人 袭艳春

袭艳春: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2月14日,是农历新年以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第一场发布会,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先生和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先生。下面,就先请张雪樵先生作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

张雪樵: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感谢大家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首先祝大家新春快乐,生活幸福,工作顺利。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中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情况,然后回答大家的提问。

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发展,主要有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思想引领,服务保障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着眼于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以理念变革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更突出的位置来谋划推进。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改善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是聚焦重点难点,加大办案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厉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要求,持续聚焦“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战略,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对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围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监督,确保用法治的霹雳手段,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5931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3521件,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7%,提起相关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32件。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注重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换为社会治理效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个中央部委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举办服务长江经济带检察论坛,探索沿江11省市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统一领导共同组织“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黄河流域9省区检察机关和河长办共同参与,协作联动。不少地方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检察部门,注重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机制创新探索,集中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探索建立环境检察跨区划协作机制。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得到了中央的肯定,福建、贵州、江西、海南等四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都对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作出积极评价,提出具体要求。

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保护环境、维护公益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目的,在其他国家,比如加拿大,也有环保的司法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我想了解一下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加拿大这些国家相比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我们的特色在哪里?

张雪樵: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包括大陆法系的法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用一位哲学家莱布尼茨先生的一句话来讲:“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或者用中国的一句成语说:“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不一样,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办案数量上的不同,这是直观的。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是从2015年开始,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7月1日全面实施。2018年1月到12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总共是11万余件,这个办案数量跟西方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应该是存在巨大的差异。有一句话叫“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检察机关这一年的办案数量充分说明了这项制度是有强盛生命力的。

二是办案的效果。有一句话叫“不看广告看疗效”,中国检察机关2018年办理的11万余件案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是59312件,产生的效果是怎么样的?可以告诉大家,这近6万件案件,督促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得到修复210万亩,这是陆地上的、静态的、看得见的公益诉讼的治理效果。水流走了是看不见。举一个例子,湖北宜昌在长江边,是一个养猪大市,生猪养殖是一个主要的农业产业,但是养殖会造成污染,污染长江。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查明,当地的艾家镇桥河村养殖户养殖废水直排长江,就督促行政机关、环保局、执法局进行督促整改,几个月之后没有收到效果,就将点军区环保局告上了法庭,环保局败诉了,但是点军区整个政府行动起来了,召集组织环保局、执法局、水务局相关部门一起开展了全区范围内养殖产业的大整治,一下子把一个区的问题解决了。三个月以后,宜昌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养殖业的污染整治活动。所以,一个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解决了一个区乃至于一个市的整个环境污染问题。这是第二个差别。

邓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才是好猫”。中国检察公益诉讼能够解决公地治理的世界性难题,这个难题已经一百多年了,各国都在探索怎么才能解决,公共利益谁都可以占用和损害,但谁都无可奈何治理不了,中国这项制度起到了治理的实效。刚才通过这个案子,一个案子解决一个地区、解决一个条线的问题,这也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地方,跟西方的制度是不同的。一般说一个官司只影响当事人双方,但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影响远远超过双方当事人,影响了一个地区、一个条线、影响了整个社会面,这也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色,这是与西方制度的第三个差异。

为什么在数量上、效果上包括影响力上有这么大的差异,关键是在第四个方面,为什么中国的检察机关能起诉行政机关,为什么起诉之前发个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行政机关就主动纠错,而不是置之不理,或者到法庭上辩输赢,斗高下之分,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我们的分工不同,但价值追求、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是相同的。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会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创之处,也是它的生命力彰显的地方,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最本质的特色。

2018年夏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欧洲环境保护协会共同召开了一个研讨会,专程参会的一个考察中国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先生由衷赞叹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他表示,中国检察官代表公益提起诉讼,甚至可以把政府部门作为被告,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一个体系,光这一项制度就使得中国的司法制度成为全世界最有力的司法制度之一。美国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迈克尔·威尔逊先生还为习近平总书记点赞,他说,中国领导人生态文明保护理念,即使从全球历史的角度来看也是十分罕见难得的,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司法保护的全球表率。

中国新闻社记者:有消息称,中国在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问责了上千名官员,请问在目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硬的作风是否还会持续,还将如何持续?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别涛

别涛:首先,谢谢您对环保工作包括环保督察、环保领域问责问题的关注。1月中旬,生态环境部召开了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对你刚才说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回应,借这个机会也把他的观点作一个转述,作为对你的一个回答。

去年以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对河北等20个省(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2016到2017两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完成对31个省市的全覆盖,推动解决了大概7万多个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去年的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共筛选了103个典型案例,表现为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这些案例中间既有企业麻木,有地方政府怠于履责,也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到位的问题。有些问题很典型、很恶劣。比如有一个城市对城市污水不进行处理,把管网一堵,污水蔓延到了城市的街道,这是极端恶劣的,是对公众极端的不负责任。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公开点名,而且要求地方政府抓紧整改。

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对象和环保行政执法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在对象上,环保执法主要是解决企业的守法情况,中央环保督察这个制度设计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同时,补充增加对地方党委政府履职的监督,督察发现的这些问题,包括我们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履职不到位,所以对这些典型问题要公开,还要约谈。对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的问题,约谈了32个地方党政领导,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整改。此外还有另外一个制度,也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没有尽到主管责任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包括组织处理。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请问检察机关对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司法协作有着怎样的考量?再请问对生态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有着怎样的看待?

张雪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党中央部署的一个重大的国家发展战略,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检察机关加强检察协作,服务大湾区的建设、沟通交流这方面的工作一直在做。加上三地都是同饮一江水、同顶一片蓝天,共同拥抱一湾深蓝,所以生态环境保护十分需要大湾区三地检察机关的司法协作。据了解,本月底广东省、澳门检察机关将就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责任制等相关内容进行会谈,就大湾区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相关的协作机制。相信粤港澳三地的检察机关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方面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别涛:我补充一下。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环保工作力度的问题,引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讲话。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我们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能放宽,更不能走回头路。当前几十年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可能在几年之内解决,但是加强环境治理的大方向不能动摇,同时要统筹兼顾,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所以我想可以回答你这个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环保治理的力度不会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请问今年1月份的时候,最高检公布了改革后的新的内设机构,其中第八检察厅负责公益诉讼检察,专门办理包括破坏生态环境还有资源保护类的案件,请问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检察厅,组建以来,你们都开展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八检察厅厅长 胡卫列

胡卫列:谢谢这位记者对第八检察厅的关注。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最高检党组落实中央深改委的要求,于去年8月份成立公益诉讼检察厅的筹备组,并在内设机构的改革过程中正式组建第八检察厅作为承办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专门机构。中央深改委的决定已经阐明了设立这样一个专门检察机构的目的,就是要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的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厅筹建以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很多工作,具体的一些相关工作刚才在张雪樵副检察长的开场白里已经作了很多的介绍,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筹建以后,推动了在全国基层院实现公益诉讼办案的全覆盖,围绕关于落实中央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一系列重大的国家战略,部署开展了一系列重大活动,对一批重要案件进行了督办。我们还部署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这样一个食药领域的专项监督活动,实现了办案数量、办案规模比较大的增长。

第二,推进制度机制建设,促进办案的规范化。主要包括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线索发现移送、办案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上级检察院通过案件督办、领办、参办、提办等方式,指导和协调指挥下级检察院办案。对外加强与包括生态环境部在内的一些行政机关的合作,刚才张雪樵副检察长也介绍到了,很多记者也关注了我们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的合作,还联合发布了一个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意见,解决了我们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共同面临的很多具体问题。我们也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希望能够解决“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我们指导地方的检察机关,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出台了很多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建设。包括组建一些专业的办案团队与相关的专门机构,进行内部的培训,充实力量,提高专业素质,注意加强和其他部门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交流沟通,来强化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四,深化理论研究,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因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很多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理论的准备也并不完全充分。多次与理论学术界加强交流和沟通,推进一些专门学术机构的建设,总结提炼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建设方面真正系统化,为世界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中国道路、中国方案。

最后,特别感谢记者朋友们对这项工作的持续关注,从筹建以来,包括刚才提到的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自始至终得到了新闻媒体特别是包括在座很多记者朋友们全程的关注和支持,为扩大这项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凝聚各方面的共识,做出了你们的贡献,在此表示非常衷心的感谢,期待在新的一年你们对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有一个问题,在办理刑事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起诉之后积极的赔偿、修复环境,能否在刑事案件中从轻处理?第二个问题,在联合办案的过程中,特别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副部级专职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张志杰

张志杰:首先感谢央广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涉及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中的司法处理问题。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诉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把生态修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对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张雪樵:对于刚才的问题我作一些补充。刚才提到追究责任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人员,一方面是环境污染案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方面刚才张志杰同志回答了,总体上是按照习总书记强调的,就是对环境污染要用最严厉的法治、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治理,去保护环境。特别是对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污染整个环境、污染整个大江大河的要从重处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一方面,你提到了行政公益诉讼当中,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是否要被追究责任的问题,我想作这样一个回答。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护公共利益,公益的保护是我们这项制度的初衷,所以我们是为了保护公益来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公益损害的状况,包括要保护公益、提供司法救济应该注意的哪些因素,可以采取相应的哪些对策。对相关人员怎样追究相关的责任,这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如果我们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故意阻挠,或者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甚至变本加厉,我们会依法向纪委、监委相关部门移送相关的线索。

新华社记者:目前老百姓对环境污染问题还是反映比较强烈的,刚才介绍了相关数字,在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总体呈现出一些什么特点,同以往相比,2018年发案态势如何?刚才提到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积极赔偿、出资修复的话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这是不是一种花钱买刑?

张志杰:如果评价2018年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整体发展态势,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快速发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从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来看,此类案件大幅上升。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5095人,比2017年上升了51.5%;起诉42195人,比2017年上升了21%,这个幅度很大。二是此类犯罪案件的罪名相对集中,一个是滥伐林木犯罪,还有一个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这两类犯罪就占了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全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50%。三是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上升迅猛。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非法采矿案件人数和案件数都比2017年分别上升了190%和145%。

关于以钱买刑的问题,我刚才已经做了介绍。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这在刑事实体法中都有体现。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定,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办案。我们惩罚犯罪,目的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简单的刑事处罚,而是修复社会关系,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检察机关对认罪悔罪,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依照法律可以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我们有一个公布过的案例,农民到山里盗伐林木,数量有几十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时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使其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认罪悔罪,积极自愿补种树苗,恢复植被。检察机关据此提出了从轻量刑的建议。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张雪樵:刚才张志杰专委提到了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当中一个新的探索,就是恢复性司法的探索,让当事人主动采取修复生态的行为,既是对他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又是对社会的积极引导。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而是让生态得到修复,让江湖之水依然清澈,让蓝天永远存在,这是我们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需求,也是我们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落脚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络2018年公布的生效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数量已经结束了前几年快速增长的态势,另外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2018年前十一个月,全国移送的污染环境类案件也同比下降,请问这个数据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另外,以往的已经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里个人犯罪占很大数量,单位犯罪数量相对占比较少,相对于小作坊来说,企业可能是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一个硬骨头,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可能更大,受到地方保护可能会更多,请问检察机关对此有何破解的办法?

别涛:从行政执法监管角度来说一下。对于刚才提到小作坊问题,环保部门最近几年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就是“散乱污”,“散”是布局分散;“乱”是杂乱、凌乱;“污”是对环境污染严重。对行政监管来说,我们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主要还是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大企业我们要打,小企业确实污染严重的,我们也不放过。主要目标是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管。大企业没有特权,小作坊也没有例外。对小企业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涉嫌触犯刑法的,我们也会按照程序移送给司法机关作进一步的处理。

张雪樵:对于第二个问题,关于检察机关对相关已经实施污染行为、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调查,碰到困难怎么解决,我想这样回答。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一项公权力,这个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随便的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因为这牵扯到对自然人、对企业的私权利的保护和对自由的保护。检察机关办案目前涉及到企业污染行为的有三类案件,一类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先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当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补充侦查。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相应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调查取证。因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实现线索信息共享,调查的数据共享,证据资料的相互移送等。另外一方面,我们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大家来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相应案件的氛围,真正让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得到落实,从而推动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2018年1至11月,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案件高达将近97%,就是说有大批量的案件并没有真正进入到法庭诉讼的环节,请问检察机关都是如何办案、如何结案的?同时,这是否表现出这项制度缺少法律刚性、软弱无力,并影响它的实际法律效果?

张雪樵:这个问题问的很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整改。刚才我在回答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不同的问题已经提到了,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创。为什么这样设计?通过诉讼的话,行政机关应该是坐在法庭的另一面,是我们的对立面,因为是诉讼,“讼”是言字旁,旁边一个“公”,就是要辩论、要对簿公堂,并且要力图压倒对方,应该是针对性很强的。为什么我们不提起诉讼,关键是通过检察建议已经把问题解决了,公益得到了有效保护,这就是刚才我在回答之前问题的时候提到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肩负着共同的职责,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正因为如此,虽然我们和行政机关分工不同,但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是相同的,检察建议也会被行政机关所采纳,因为这也是帮助行政机关来履行好保护公益的监管职责。在办案当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观察问题的方法或者标准可能是有所差异的。比如行政机关认为对某企业排污污染了江河,已经作出过行政处罚,已经责令对其进行罚款,但是这个企业白天不生产,晚上偷偷排污,行政机关表示无能为力了,检察机关是不是听了行政机关这样的辩解,就到此为止了?是不能这样的。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职,是不是要继续提起诉讼,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从行为要件上看,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相关主体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直接损害公益,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停止,公益损害必然会持续发生,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的“充分履职”就无从谈起。如果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案子还是要办下去。

二是从结果要件上看,受损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即使违法行为不再持续,但受损的公益并未得到有效恢复,公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当然不能袖手旁观。比如刚才的例子,行政机关罚款了,但是排污还继续存在,湖水还是在劣五类,鱼虾都死绝了,那怎么办?行政机关要采取法律赋予的行政手段,要积极的救济保护被损害的公共利益。

三是从职权要件上看,在前面两者均未达到的情形下,是否穷尽行政手段。也就是考虑行政机关有没有把法律赋予的手段、措施穷尽。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了法定的履职手段,也就是说公益损害、不能救济,可能是立法滞后、客观原因,这种情形就不宜再对行政主体进行督促,也没有必要再去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所以,虽然我们大部分案件是通过诉前程序办理的,但是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一是要依法办案;二是要实事求是,对行政权给予应有的尊重;三是不能机械执法,不能光看法条,还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公共利益是不是保护到位了,行政机关是不是已经纠正违法了,最后还是要听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这样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目标,就是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别涛:我对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做一些补充。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以后,仍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最高检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了专门的诉前程序。刚才你提到可能有许多案子实际上没有进到法院,做两点补充:

第一,这个程序的实际效果或者效力。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了诉前程序,具体就是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如果收到了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还没有履行职责,这时候检察机关可能就要起诉到法院了。刚刚说到我们有97%的案子通过这个诉前程序结案了,没有起诉,但实际上起到了维护环境公益的效果。根据我们了解,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会先和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沟通。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已经进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视野。检察建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之外的,是由司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一定会产生相关纠纷。所以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公众,甚至当地的人大,包括检察机关,都在监督,行政机关做的怎么样,有没有履职,检察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有没有整改等,至少有来自三四个方面的压力。大概这就是97%的问题在收到检察建议之后得到了解决的原因。检察建议这一诉前程序,正是中国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特色之所在,也是它的威力之所在,同时也是它的魅力之所在,这就是它的实际效果。

第二,从生态环境部门的角度来说,收到的检察建议,我们主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是否采取了措施制止违法;二是是否全面运用了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三是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如果收到了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采取了措施制止了违法,穷尽了法定手段,社会公益得到了维护,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算是履职了,检察机关就不再提起公益诉讼了,这个案子就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这是一个多赢的效果,有政治的效果,有法律的效果,有社会的效果,还有环境的效果。这也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赢”。我对这个制度是非常赞赏的,生态环境部门欢迎这个制度,也会积极参与配合运用这个机制来推动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袭艳春:再次感谢四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赣榆区检察院

第695期